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1〕48号
梅县凯盛旋窑水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421000012541
组织机构代码:73217035-5
法定代表人:刘敬江
详细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白渡镇悦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1年11月8日,我厅执法人员会同梅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离线改造2500吨/日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于2011年4月至10月期间在生产,项目试运行超过3个月,同时4座φ3.2×10m机立窑未拆除。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1年11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4座机立窑,进一步落实原广东省环保局环评批复粤环函〔2003〕628号文的要求。
(二)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梅州市环保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