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送我省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及专业园区2020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的函
粤环函〔2021〕6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64 号)要求,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及专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开展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编制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及时公开共享。近期,我厅组织调度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及专业园区2020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印送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说明如下:
一、各有关园区管理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组织编制完成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并通过官方网站、当地政府网站等主动公开。当年度设立且在设立前已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应及时组织开展当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当年度设立但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暂不要求开展当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当年度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的,视同开展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
二、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应立足于跟踪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服务园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简化,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应包含区域环境质量状况、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物排放清单、环境风险防范应急、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
三、我厅将于每年下半年适时组织调度各有关园区上一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并在“广东生态环境厅公众网”更新有关信息。
附件:1.广东省省级以上产业园区2020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2.广东省专业园区2020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1-2: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