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加强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提升臭氧(o3)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战略定力,建立详细vocs排放清单。臭氧(o3)已超越细颗粒物(pm2.5)成为影响我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的主要因素,vocs作为臭氧主要前体物,物多、量大、治理难,必须持之以恒全面强化综合整治。要全面开展辖区内工业vocs排放源排查,掌握本辖区vocs排放源的分布、排放与治理现状,提出辖区vocs重点控制区域、行业和企业。建立任务清单,实施台账管理,逐项分解细化落实。
二、突出重点关键,狠抓治理措施落实。要围绕空气质量改善和vocs总量减排目标要求,定期监管和评估辖区涉vocs排放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重点开展重点企业 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后评估,强化企业vocs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
全面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对含vocs物料存储、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重点管控。通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控制,进一步削减vocs。
三、推进源头替代,加强服务指导。鼓励出台相关政策,推进化工、印刷、工业涂装、制鞋等行业生产和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工艺改进和过程防漏服务指导,切实解决无组织排放量大、监管难度大的问题。要加快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建设适宜高效治污设施的要求,加大对涉vocs行业企业安装治污设施的分类服务指导力度,避免无效或低效治理。
四、强化监督执法,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结合涉vocs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省固定污染源vocs监管系统填报、“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落实工业园区主管部门管理责任,采用严格的执法手段监督涉vocs企业,突出抓好治理设备违规闲置、不按要求维护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加大宣传和震慑力度,促使企业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对严重失信的治理机构、企业和个人,将违法违规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布,促进相关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许技科 020-8753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