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报广东省2021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函
粤环办函〔2023〕4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要求,我厅组织对纳入2021年省级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1162家企业及5家自愿参评企业2021年环境行为进行了评价。现将评价结果通报如下:
上述1167家企业中,省本级直接评价971家,其中因全年停产(运)、关闭等原因符合不参评条件企业131家,另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评价196家。省本级直接评价结果显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7家,占参评企业的0.83%;环保警示企业(黄牌)42家,占比5.00%;环保良好企业(蓝牌)611家,占比72.74%;环保诚信企业(绿牌)180家,占比21.43%,具体评价结果详见附件1。委托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评价结果详见附件2。
请你局将此文转送至各有关企业,并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规定,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进行失信惩戒,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实行严格管理,对“环保良好企业”(蓝牌企业)进行引导改进,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企业)进行守信激励,督促、指导各有关企业改善环境行为,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请你局指导完成整改的“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和“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按照《关于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947号)有关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我厅申请环境信用修复。广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请及时向我厅书面报备受委托评价部分企业的信用修复情况。
附件: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