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8〕11号
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73076616b
住所:广州市萝岗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91号a1栋502房
法定代表人:李明亮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3月16日和4月26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的广东省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高明-肇庆联络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项目管线起于佛山市高明区黎坑西南方向的高明分输站(属广东珠海lng项目一期工程),止于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肇庆分输站(属省天然气管网一期工程),我厅于2011年4月2日以粤环审〔2011〕104号文批复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于2012年2月开工建设,2014年12月工程完工,2015年1月投入试运行,2015、2016、2017年的年度输气量分别为0.34亿、0.49亿、0.3亿立方米。
但是直到2018年1月28日,你公司才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组织对上述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我厅于2018年3月30日以粤环审〔2018〕90号文同意上述项目配套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8年3月1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3月16日和4月2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广东省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高明-肇庆联络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1〕104号)、《广东省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高明-肇庆联络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工作组意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高明-肇庆联络线项目配套噪声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粤环审〔2018〕90号)、《广东省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高明-肇庆联络线项目投运以来年度输气量汇总表》、你公司营业执照等为证。
上述项目于2015年1月投入试运行,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至2017年9月30日,主体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近3年。自正式投入使用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即正式投入主体工程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自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18年9月25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8〕11号),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9月30日我厅收到你公司现场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你公司在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以下主要申辩内容:1、你公司在涉案项目环保验收过程中无过错,该项目于2014年12月开工,并于2015年1月投入试运行,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2016年2月2日,你公司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向我厅提出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但由于与我厅在该项目环评文件中个别词语的理解不一致,使该项目验收申请一直在我厅处于待验收状态。因此,你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已及时向我厅提交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积极推动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无过错,不应对验收延误问题承担责任;2、涉案项目试运行以来,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一直正常投入使用,至今从未发生环境污染,未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延误对项目环保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目前该项目已通过你公司组织的自行竣工环保验收及我厅组织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表明该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始终处于持续有效状态;3、涉案项目属于民生工程、环保工程,对优化我省能源结构,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等奠定坚实基础,2017年底冬季保供期间,保障了省内的工业用气、民生用气未受任何影响,还实现了国内首次“南气北输”。鉴于你公司在涉案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过程中无相关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并在促进全省环境保护和保障民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恳请免除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我厅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我厅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涉案项目于2015年1月投入试运行,你公司在向我厅申请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于2016年4月12日出具《关于广东省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高明-肇庆联络线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材料申请撤回的函》向我厅申请撤回了材料,你公司提出的该项目验收申请一直在我厅处于待验收状态的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至2017年9月30日,你公司上述涉案项目并未通过环保部门竣工环保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近3年,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规、规章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规定。此外,我厅在确定对你公司作出的罚款数额时,已经综合考虑你公司的违法情节。综上所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我厅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自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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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0月10日
抄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