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8〕3号
东莞市中堂南天玻璃厂:
注册号:441900600709309
地址:东莞市中堂镇北潢路三涌工业区
经营者:邓伟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3月29日,我厅会同东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厂正常生产,建设有熔炉1座,燃烧原料为重油,熔炉废气采用碱式脱硫和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厂熔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了取样监测,并于4月12日出具《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2号之013),该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显示:你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浓度为3583mg/m3,超标8.0倍;氮氧化物浓度为1031mg/m3,超标0.5倍。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2号之013)及采样原始记录表等、我厅执法人员2018年3月2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你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2018年4月14日,我厅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8〕4号)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lb字〔2018〕第12号之013)。2018年7月18日,我厅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8〕3号),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60万元。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30日
抄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