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7〕2号
广东江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698102438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职雨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执法人员经2017年2月28日和3月1日对你单位负责管理的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外环公路江门至肇庆段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10月19日以环审〔2005〕842号文作出《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外环公路江门至肇庆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根据该批复要求,该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根据声环境预测结果,对有关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拆迁、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设置隔声屏障、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确保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段及远期可能超标的敏感目标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噪声污染措施。根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该项目跨越西江、绥江河段为一般ⅱ类水质功能区,具有饮用功能。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7.2.3 营运期环保措施”的要求,项目营运期公路收费站、管理区采用化粪池加好氧塘处理,处理后用于服务区及中分带绿化灌溉,对西江特大桥和绥江大桥制定防范预案。
上述项目于2008年8月开工建设,江肇南段于2010年12月底建成通车,江肇北段于2012年12月底建成通车,项目按照环评批复意见的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关环保设施,但是直到2017年4月24日才经我厅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外环公路江门至肇庆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粤环审〔2017〕161号)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7年2月2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3月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江肇管理中心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外环公路江门至肇庆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粤江肇建〔2016〕46号)、《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外环公路江门至肇庆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5〕842号)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项目已经投入运行使用超过四年,而且跨越西江、绥江河段的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2017年5月3日,我厅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7〕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2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公路(含桥梁)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案涉公路(含桥梁)项目未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但涉及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含ⅱ类)以上的,需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处罚款15万元”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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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19日
抄送:江门市环保局、肇庆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