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1〕4号
汕头市潮南区永发电子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812100254
地址: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永发工业区内f栋
投资人:林楚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经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厂未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就擅自于2004年7月建成线路板项目并投入生产。2009年12月20日,汕头市环保局对你厂进行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没有配套水污染治理设施,但是酸洗、磨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出厂外。经采样监测,你厂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总铜、codcr、悬浮物和氨氮均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排放标准。2010年9月26日,我厅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2010年7月才停止上述建设项目的生产,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一直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我厅环监局执法人员2010年9月2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2、汕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2009年12月20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表和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3、汕头市环境监测站的(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09]第113号《监测报告》。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1年3月18日,我厅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1〕5号)。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但是向我厅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有关材料。我厅对你厂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了核实并部分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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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平波 联系电话:020-8753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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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送:汕头市环保局,汕头市潮南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