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1〕13号
清远市华浩医疗垃圾处理中心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00000007851
组织机构代码:77307895-0
地址:清远市新城连江路金沙商务大厦10层b02b
法定代表人:蔡小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经2011年1月6日、3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自2011年2月10日起停止处理医疗废物后,在2011年4月12日前未经清远市环保局批准,擅自将收集的医疗废物转移给韶关市波丽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我厅执法人员2011年1月6日和2011年3月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
2、我厅执法人员2011年1月6日和2011年3月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
3、你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你公司提供的2011年2月10日—4月11日向韶关市波丽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转移医疗废物时填写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共61份);
5、你公司提供的清远市环保局作出的《关于医疗废物跨市转移征求意见的函》;
6、你公司提供的韶关市环保局2011年4月12日作出的《关于同意转移医疗废物的复函》(韶环审〔2011〕142号);
7、清远市环保局出具的《关于清远市华浩医疗垃圾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医疗废物转移有关情况的说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1年5月10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1〕1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1〕17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但是向我厅提交了《关于要求对粤环罚告字〔2011〕10号及11号文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示》。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厅进行了复核。经核实,清远市环保局2011年5月9日向你公司作出《关于医疗废物跨市转移审批的意见》(清环函〔2011〕230号),同意你公司120吨医疗废物交由韶关市波丽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转移有效时间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5月31日止。但是,根据你公司提供的2011年2月10日—4月11日向韶关市波丽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转移医疗废物时填写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共61份),你公司在2011年2月10日—4月11日期间,一直未经清远市环保局批准和韶关市环保局同意就已经擅自转移了100余吨医疗废物给韶关市波丽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根据清远市环保局出具的《关于清远市华浩医疗垃圾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医疗废物转移有关情况的说明》,对你公司提出的已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申辩理由,我厅决定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方平波 联系电话:020-87531656
传 真:020-87531752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抄送:清远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