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粤环函〔2021〕496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58号)有关要求,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助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监管
各地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2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281号)等文件要求,按照授权情况以及《广东省新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广东省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指南(试行)》,组织开展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检查和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二、加大在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力度
(一)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各地要持续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建设,提高柴油车遥感监测覆盖率;按照《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2017)要求组织开展设备校准和检查,提高数据质量;按照《广东省机动车遥感监测管理系统联网规范(试行)》要求及时将数据上传到省遥感监测平台,2021年柴油车遥感监测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
(二)落实黑烟车限行区政策。各地要依法划定黑烟车限行区,尚未完成划定工作的地市要尽快发布黑烟车限行区通告。各地要将现场检查、遥感监测(包括黑烟车电子抓拍)等方式取得的黑烟车数据或者视频、照片及时移交给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林格曼黑度指标超标的情形,要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责令限期维修,形成闭环管理。
(三)开展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入户检查。各地要按照《广东省用车大户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要求,指导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建立和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组织对遥感监测超标率10%以上的重点用车大户(重点大户清单已导入“移动源检查”app,每月更新)开展入户检查。入户检查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责令限期维修,形成闭环管理。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排放超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范要求添加车用尿素等氮氧化物还原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通知》(粤市监〔2021〕39号)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异地车年检率超过30%、初检合格但遥感监测不合格柴油车占比超过10%的检验机构(重点检验机构清单已导入“移动源检查”app),依法查处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五)大力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各地要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大力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冒黑烟、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消灭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加强油品使用环节监督检查
各地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非法成品油(燃料油)整治联防联控机制的通知》(粤办函〔2021〕21号)要求,在开展用车大户入户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的同时,要抽查其使用的油品质量,发现油品质量超标的,要溯源倒查到销售、生产环节,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给市场监管、公安、能源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其他要求
(一)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组织开展移动源污染防治相应的监督抽查,请各地协助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对省生态环境厅已组织抽查过的单位,应避免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
(二)各地要按照《广东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工作分工要求,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三)各地应通过“移动源检查”app等途径将监督检查相关情况上传省生态环境厅。其中,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购置的移动源检测设备(包括不透光烟度计、obd诊断仪、便携式车用尿素浓度计、便携式林格曼黑度检测仪、成品油硫含量快速检测仪等)要实现实时上传检测数据到省“移动源检查”app的功能。(技术联系人:陈波锨,020-89779011,1858888****)
(四)请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用车大户、检验机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拒绝或延误检查。
(五)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引导企业诚信守法。
(六)企业违法信息,各地要录入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顺强 020-85266620,罗文旺 020-87532051)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