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2〕195号
关于东莞市裕丰化建有限公司搬迁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东莞市裕丰化建有限公司:
你公司搬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东莞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厅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并将该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http://www.gdep.gov.cn)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的投诉和反对意见。经研究,现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东莞市裕丰化建有限公司搬迁工程位于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占地面积54552.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681 平方米,主要建成废有机溶剂回收处理车间、废矿物油回收处理车间、废退锡液回收处理车间、废感光材料回收处理车间、表面处理废液回收处理车间、含氰废液回收处理车间,以及配套的仓库、锅炉房等。搬迁工程危险废物处理总规模为17550t/a,主要回收处理废有机溶剂(3420t/a)、废矿物油(4560t/a)、废退锡液(4000t/a)、废感光材料(450t/a)、表面处理废液(5000t/a)和含氰废液(120t/a)。搬迁工程总投资4820 万元,环保投资约302 万元,占总投资6.3%。
二、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废有机溶剂回收处理系统有机废气、废矿物油回收处理系统废气、含氰废液回收处理系统含氰废气等生产工艺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2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一台2t/h 燃油锅炉,使用0#柴油,废气经过脱硫设施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退锡液、表面处理废液和含氰废液回收处理后产生的废水经自建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作生产用水;生活污水经自建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入厂区西南侧的第二涌,汇入麻涌河;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污泥送至表面处理废液回收处理车间处理;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污泥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收运;通过合理布局、设备选型、设置隔声/消声/减振设施,降低生产噪声对外界的影响。各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安装了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仪;危险废物贮存区基本符合要求,事故废水收集池与720m3的事故应急池相接,公司建立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制定了环境风险防范及事故应急预案,项目卫生防护距离满足环评批复要求;施工期开展了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制了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原厂址封场已通过东莞市环保局验收。
三、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东莞市裕丰化建有限公司搬迁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粤环境监测kb 字(2011)第08 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补充报告》(粤环境监测kb 字(2011)第08 号补1)表明:
(一)验收监测期间,各危险废物回收处理系统的生产负荷均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生产负荷≥75%)。
(二)废有机溶剂回收处理系统中废甲醇、废甲乙醇、废异丙醇、废环己酮回收处理工况活性炭吸附设施出口甲醇、乙醇、异丙醇、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氯乙烯、丙酮、环氧氯丙烷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限值要求。
废矿物油回收处理系统活性炭吸附设施出口硫化氢、氨气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新扩改二级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限值要求。
含氰废液回收处理系统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氰化氢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限值要求。
锅炉脱硫设施出口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烟囱出口烟气黑度均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二类区第二时段限值要求。配套脱硫设施的平均脱硫效率为56.0%,符合粤环审〔2008〕152 号文脱硫效率要求(大于50%)。
厨房油烟处理设施出口油烟平均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浓度限值要求。
(三)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回用池回用水ph 范围、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石油类、总锰等污染物浓度值均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的工艺与产品用水限值和锅炉补给水限值要求。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外排水ph 范围、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粤环审〔2008〕152 号文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厂界东南、南、西南监测点昼、夜间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根据监测结果统计,项目废气排放总量为9.28×106m3/a,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为:二氧化硫1.15t/a、氮氧化物1.66t/a、烟尘0.22t/a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符合粤环审〔2008〕152 号和东环建〔2008〕2079号总量控制指标(12.18t/a)。项目污水排放量为6.96×103t/a,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为:化学需氧量(codcr)3.5×10-2t/a、氨氮1.7×10-5 t/a,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总量符合粤环审〔2008〕152 号和东环建〔2008〕2079号总量控制指标(0.14t/a)。
(六)调查公告期内没有收到群众的反馈意见。收集30份调查表中,80%的被调查者对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17%没有表态,3%不满意,不满意的被调查者未进一步解释原因。
四、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主要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五、项目投入运行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危险废物;
(三)严格按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与当地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 意见 函
抄送:东莞市环保局,东莞市环保局麻涌分局,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