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粤环函〔2023〕418号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全面建设海洋强省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我省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现就优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规划源头引导。坚持科学规划、生态发展,积极配合参与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总体规划、生态转型升级专项规划等编制工作,指导本地区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制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总体规划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指导规划编制单位加强现代化海洋牧场规划空间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的协调性,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养殖规模,科学优化养殖产业结构,推动养殖业绿色发展。
二、建立环评管理“绿色通道”。将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环评“绿色通道”,鼓励将项目环评纳入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联合审批,主动服务、全程跟进,高质量、高效率做好环评审批工作。制定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单,建立审批服务台账,明确时间节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实施挂账销号管理,并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项目环境可行性方面提前介入,做好指导,前置梳理项目重点、难点,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项目选址关注问题、委托第三方编制环评注意事项、环评办理程序规定等,指导建设单位充分考虑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级各类保护区域有关管控要求,优化选址。对符合相关规定、确实难以避让环境敏感区的项目,指导建设单位及时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以便于建设单位及时开展相关可行性论证及办理有关手续。
三、推行环评管理优化模式。连片聚集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可“打捆”开展环评,由当地政府明确一个相关责任主体组织开展环评工作,编制整体项目环评文件,对片区内各项目统一提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保要求,单个项目可不再重复开展环评。“现代化海洋牧场 ”模式的项目,除有特别规定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须单独申报环评的项目外,可合并编制环评文件、一并报批。
四、下移环评审批工作重心。将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环评管理重心下移,以地市生态环境部门为主。属于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和环评管理要求委托地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地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县(区)环评审批能力,优化调整工作分工,可由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具体承担现代化海洋牧场环评审批、审核工作。
五、试行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对以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试行推进免于办理环评备案手续: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及围海养殖的用海面积300亩以下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固体物质(虚方)投放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海洋人工鱼礁、用海面积 1500 亩以下的底播养殖(藻类养殖)项目、用海面积 100 亩以下的水产养殖基地;在已批复环评的海上风电、海上光伏等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不投放饵料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
六、简化环评编制内容。在海洋牧场产业园区内,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其环评可与园区规划环评相结合,简化以下编制内容:简化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敏感点、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内容,在规划环评环境现状监测数据有效期内开展项目环评的,无需再进行现状监测;在环评编制阶段,免予开展网络平台信息公开、免予张贴征求意见公告,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开和征求意见的期限缩减为5个工作日;依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编制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报告表。深、远海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可只进行一次环境现状调查。
七、加强生态环境跟踪监测。加强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化海洋牧场先行示范区等重点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强化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现代化海洋牧场海域生态环境变化情况,为我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决策和管理提供支撑。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