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实施的公告
公告〔2023〕第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实施一批省级职行政权事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事项名称
(一)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
1.对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行政处罚;
2.对违反《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对违反《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4.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或者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处罚;
5.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6.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二)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
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3.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4.海洋工程建设运行后评价结论和改进措施备案;
5.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
二、委托实施范围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以内。
三、委托实施时间
自2023年4月1日起(此前已依法调整由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职权事项,在合作区区域内,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不再实施,已由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受理但未办结的具体事项,可由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继续完成办理)。
四、责任划分
(一)省生态环境厅依法承担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或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转移委托权限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委托事项办理中,如涉及行政复议的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提起;涉及行政诉讼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