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
粤环办函〔2021〕3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依法依规做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试行)》(环办综合函〔2020〕420号)、《生态环境统计改革工作方案》(环办综合函〔2020〕5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事项,结合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部署,定期集体研究解决生态环境统计重大问题。要加强人员与经费保障,按规定设置生态环境统计岗位,配备专职环境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并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压实工作责任。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全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数据进行宏观比对审核,对市、县(县级市、区)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开展指导。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辖区各县(县级市、区)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进行质量审核,开展数据联审、会审等,组织现场抽查复核。市生态环境部门各分局负责对辖区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进行质量审核,对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的数据开展现场复核。由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的,审核单位应提供书面报告。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件。
三、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培训制度,每年定期组织生态环境部门及统计调查对象环境统计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和业务交流。建立会审联审制度,制定相关审核规则,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数据会审和行业专家联审。健全逐级审核报告制度,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分局按要求逐级审核把关,及时报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并鼓励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
四、强化数据比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填报数据与“二污普”数据库、排污许可证、日常监管信息等数据的比对,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筛查出的应纳未纳、污染物排放量差异等问题进行分析核实,提升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质量。
五、加强数据应用。加强生态环境统计数据与排污许可、总量减排、碳排放交易、排污权交易等数据的衔接融合。结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应对气候变化、环境风险管控等重点工作,做好数据分析应用,查找短板弱项,明确重点任务,提出对策措施建议。
六、加强技术支撑。环境统计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时序性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实际聘用第三方机构为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统计工作任务清单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统计工作任务清单
一、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负责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按要求在环境统计系统上填报相关数据。相关资料必须经统计调查对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确认。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各分局。负责告知、督促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务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调查报表必须经调查单位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负责初步筛选和确认辖区生态环境统计名录库;审核生态环境统计数据的全面性、规范性、准确性;现场抽样复核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的数据,重点关注取水量、燃料使用、原辅材料、产品产量、生产工况、监测数据以及产排污核算等信息,先行对污染物排放量年际变化大、相关支撑材料不充分的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现场复核;对发现的问题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的问题,及时反馈统计调查对象修改完善并由其做好修改记录;及时报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鼓励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年报数据分析报告。
三、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认全市生态环境统计名录库;审核辖区生态环境统计数据的总体质量,组织开展数据联审,可以联合水、大气、气候、固体、环评、执法有关等科(处)室和直属单位参与,必要时也可以邀请行业专家参与;组织对问题突出的调查单位开展抽查复核(必要时开展现场复核),抽查复核数量不低于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总数的5%;对联审和抽查发现的问题,以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的问题,及时反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由其组织统计调查对象修改完善;按要求报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年报数据分析报告。
四、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培训指导;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集中会审,可以联合水、大气、气候、固体、环评、执法、监测等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参与,必要时也可以邀请行业专家参与;对全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数据进行宏观比对审核;对会审和审核发现的问题,以及生态环境部审核反馈的问题,交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核实修改后,统一上报生态环境部;视情对市、县(市、区)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开展帮扶指导和督促检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