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宣告失效的函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关于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的通知》(粤环函〔2015〕92号),通过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截至2020年3月1日,该文件已过有效期,2015年-2017年期间我厅公布的三批(552家)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同步宣告失效(详见附件)。我厅将结合我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改革工作,同步修订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并适时出台相关政策。
特此告知。
附件:
1.《关于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的通知》(粤环函〔2015〕92号)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第一批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的通报》(粤环〔2015〕89号)
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第二批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的通报》(粤环〔2016〕32号)
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通报2017年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的函》(粤环〔2018〕3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董丽华020-8551641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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