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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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留言日期:
2024-09-18
主题:
总量许可
内容:
若原环评文件有核算总量,但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未批复许可总量,是否可根据《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削减替代工作的补充通知》(粤环函(2021)537号)要求:对于原有项目己核发获得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但未明确 vocs排放总量的按照粤环函(2019)243号(已被粤环办(2021)92号替代)计算其近1年 vocs排放量作为合法排放量,而不按照原环评文件核算的总量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