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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xl
留言日期:
2024-09-18
主题:
总量许可
内容:
若原环评文件有核算总量,但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未批复许可总量,是否可根据《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削减替代工作的补充通知》(粤环函(2021)537号)要求:对于原有项目己核发获得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但未明确 vocs排放总量的按照粤环函(2019)243号(已被粤环办(2021)92号替代)计算其近1年 vocs排放量作为合法排放量,而不按照原环评文件核算的总量进行评价。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9-18
答复时间:
2024-09-19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建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 号)有关要求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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