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对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隐患的地块,涉及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涉及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三十七条 下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或者用途拟变更为住宅以及商业、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一)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二)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用地;(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四)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其他建设用地。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但是尚未出让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如果是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而非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按规定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费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