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环办〔2023〕53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第三条中“珠海横琴新区”的表述修改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二、第四条“核与辐射项目”中第(三)项规定修改为: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项目(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辖区内项目,以及其他地级市辖区内输变电项目除外)。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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