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2-2023年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激励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
粤环函〔2023〕131号
韶关、河源、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3〕79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2023年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激励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3〕24号),现将2022-2023年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激励政策省级资金任务清单下达你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报备资金分配方案
按照“大专项 任务清单”的预算管理要求,该任务清单(附件2、3)对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2023年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激励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3〕24号),请及时商本市财政部门,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收到任务清单3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上报我厅备案,同步录入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45日内将所有二级项目的绩效目标表报我厅备案,同步录入信息系统。
二、同步制订资金执行计划
根据《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细则(试行)》(粤环办〔2020〕71号)、《省级单位预算执行支出进度通报办法》(粤财监〔2021〕22号)等文件要求,请你们报备资金分配方案的同时制定资金执行计划(格式参照附件4),确保2023年资金执行率达到序时进度。
三、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绩效
为切实加强省级财政资金监督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根据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我厅将实行支出进度提醒、问询、核查、督导、通报等机制,同时将支出通报结果纳入下年度预算安排“四挂钩”。
附件: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