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佛山市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环函〔2023〕38号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根据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支持佛山新时代加快高质量发展建设制造业创新高地有关精神,生态环境部支持佛山市“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有关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委托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内容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下称“委托部门”)委托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下称“承担部门”)受理和评审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下称“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承担部门不得再次委托。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受理和评审工作由委托部门实施。
二、评审程序
(一)申请人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评审申请材料,由承担部门组织评审,评审后在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上传评审意见,并向委托部门提交评审结果。
(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委托部门进行更新和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评审工作衔接。对于委托实施前省生态环境厅已受理的报告仍由委托部门组织评审。此前已通过委托部门组织评审的风险评估报告,如变更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关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变更规划用途,需重新评审的,由承担部门受理评审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
(二)加强评审工作管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完成后,承担部门原则上每月一批次向委托部门提交评审结果;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完成后,承担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委托部门提交评审结果。评审结果需明确“报告是否通过评审”、“地块移入或移出名录建议”等结论性意见(评审结果参考模板见附件1、2)。由承担部门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开展重新评审的,相关材料均需存档(档案材料清单见附件3)。
(三)实施监督性抽查。委托部门对承担部门已提交评审结果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按不低于上一年度评审报告数量10%比例进行抽查,对审查发现问题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知承担部门。
(四)建立评审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承担部门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委托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评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组织实施概况、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评审工作年度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4)。同时,应在每年1月中旬公布上一年度委托评审的报告通过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编制单位名称、递交报告总数、一次性通过率。
(五)移交环境违法线索。现场检查、评审现场踏勘发现地块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况的,承担部门应及时有关线索移交同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
四、其他
鼓励佛山市探索建立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土壤污染状况提前调查制度,化解土地开发与环境监管矛盾。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