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保厅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环(危转)[2013]第029号
关于同意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决定书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接收的复函(湘固转函[2013]115号),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转移表面处理污泥1000吨至湖南省永兴鑫裕环保镍业有限公司处理,拟转移废物主要成分:cu(0-5%)、ni(0-2%),属《危险废物名录》中hw17(废物代码:346-058-17)类,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当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报告,同时将预期途经时间及路线和到达时间分别报告途经省份和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我厅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备案。 三、废物转移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监督,省环境监察局负责稽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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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广东省环境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