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保厅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环(危转)[2013]第027号
关于不同意江门建滔化工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决定书
江门建滔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你公司拟转移含银废催化剂0.011吨至湖南省金弛环保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因湖南省金弛环保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含处置利用含银废催化剂,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不同意你公司将含银废催化剂0.011吨转移至湖南省金弛环保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处理。 二、你公司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此批危险废物。如发现有擅自交给无经营资质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我厅将依法严肃查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1月11日 |
抄送: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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