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江门谦信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决定书
江门谦信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接收的复函(赣环防函[2013]187号),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将丙烯酸丁酯重分(废物代码900-013-11)1200吨转移至江西省抚州市嘉临化工助剂厂处理,由具有危险废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单位采用槽罐车通过公路运输,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当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同时将预期途经时间及路线和到达时间分别报告途经省份和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我厅和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废物转移由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省环境监察局负责稽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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