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保厅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环(危转)[2013]第013号
关于同意清远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行政决定书
清远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同意接收的复函(津环保固函「2013」359号),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将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 hw49类(废物代码:900-044-49)的废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1000吨转移至天津仁新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处理,有效期至2013年11月10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当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同时将预期途经时间及路线和到达时间分别报告途经省份和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在十日内提交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废物转移由清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广东省环境监察局负责稽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7月16日 |
抄送: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河北、安徽、江西、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清远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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