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减排,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核算工业企业实际排放量和治理工程减排量,以精准治污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厅组织对原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减排量核算方法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修订背景
2021年,我厅印发《关于指导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1〕92号),对原“vocs核算方法”进行修订完善,并结合国家2021年印发的《重点工程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指导地市对治理项目实施后vocs和 nox 削减量进行核定。近年来该方法对以大气污染污染治理项目推动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指导地市更加准确核算减排量,推动相关减排量的规范使用,我厅组织修订完善原vocs和nox核算方法。
二、制修订内容
(一)修订《vocs核算方法》内容
(1)《vocs核算方法》明确广东省石油炼制企业、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成品油和化学品储存、分装(配送)企业,按照《石化行业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核算vocs排放量;其他行业核算方法与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衔接,使本方法与国家现有算法统一;
(2)将核算的vocs总量、减排量应用于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该方法的适应范围;
(3)明确不同行业(含行业代码)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有物料核算法和排放系数法;增加不同行业的国民经济代码与行业及工艺的相关关系,更有利于企业选择对应的核算方法;
(4)明确物料衡算法计算vocs投用量时物料vocs含量的取值依据,强调vocs含量检测报告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强调检测方法不当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对于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的,明确根据物料msds判断vocs含量的方法,减少不同核算人员之间的核算结果偏差;
(5)结合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更新完善“废气收集集气效率参考值”和“废气治理效率参考值”。进一步细化废气收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关键运行指标要求,并给出确定的收集效率和治理效率,避免核查人员理解偏差和处理设施“低效高值”。